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管理细则

发布时间:2014年06月11日

来源:企业减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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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县中小企业创业园(以下简称创业园)发展步伐,真正把创业园建设成为生产要素的聚集地、低碳经济的示范区、创业就业的好平台、县域经济的增长极、县城拓展的新城区,有效推动炎陵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本着合理规划、集约利用、完善功能、封闭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,制定本管理细则。

第二条   创业园用地实行统一规划、统一征用、统一出让、统一管理。

第三条 创业园内规划、道路、电力、自来水、通讯、水利等基础设施由中小企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创业园办公室”)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,其它建设由各企业自行负责。

第四条 创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,创业园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园内经济社会事务管理。

第二章 入园条件和程序

第五条 企业入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行业准入标准和县域产业发展规划;

(二)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150万元/亩以上(不含土建投资),标准厂房投资强度必须在80万元/亩以上,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投资强度,高新技术、高附加值项目优先入园;

(三)符合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环保、低碳的要求,重点鼓励发展材料、电子等低碳环保产业。

第六条   企业入园须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、客商身份证明等资料。通过入园条件审查并签订合同后,可由创业园办公室全程代办证照服务。

第三章 入园待遇

第七条  入园企业享受国家、省、市和县对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,以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;优先推荐申报国家、省、市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;同时享受炎陵县招商引资及创业园等相关优惠政策。

第八条  入园项目未注册为法人企业的、投产2年内每亩用地交纳税收未达到5万元的企业,不享受炎陵县招商引资及创业园相关优惠政策(不包含标准厂房、公共服务项目)。

第九条  创业园办公室可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化服务;优先做好企业的电力、物流、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工作。

第四章 入园建设

第十条 依照规划要求建设创业园内项目,出入口及主干道两侧应符合景观总体要求,主干道留2米、支道留1米作绿化带。禁止改变创业园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使用功能,严禁建设不必要的非生产性设施。在建企业物料不得堆放在红线外,且不得占道建设。企业内由企业进行绿化和亮化。

第十一条   企业必须确保土地利用率,生产厂房建设容积率1.2以上;建筑系数35%以上,绿地率15%以上;建筑物限高10米至25米,建筑层数二层以上,经批准的单层厂房建筑高度必须达到9.5米以上;每一宗土地必须确保一栋主厂房按规划建满(长边),所有厂房按南北方向摆布;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由创业园集中建设,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建设生活服务设施,办公、展馆等辅助性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设面积的5%;如因特殊项目确需单独建设生产生活设施,必须经创业园办公室同意,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%

第十二条   一般性项目,创业园交地之日起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,3个月内开工建设,1年内竣工投产。如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,创业园办公室有权调剂项目用地,并向企业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%的土地闲置费;1年未动工建设的,创业园办公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,原合同自动作废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、纳税能力强的项目,可实行“一厂一策”。

第十三条   企业必须将平面规划图、施工设计图报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规划局审批,施工合同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创业园办公室备案。入园企业的项目建设,必须按照规划审批平面规划图和设计图执行,确需调整布局的,须经创业园办公室批准。企业临创业园道路沿线围墙必须按仿古通透的风格建设,主要建筑物的外观须统一采用徽派建筑风格。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。

第五章 入园管理

第十四条   土地款交纳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先付50%土地款,开工建设时再付30%土地款,余款在土地证办结时一次性交清。土地款未按时交纳的,所签订的合同自动作废。

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执行环保、安监、社保、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,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照章纳税,按照规定向税务、统计等部门和创业园办公室提供财务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,接受指导和调度。

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办理房产过户、土地变更、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等手续,须报创业园管理办公室。

第十八条  创业园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、科技创新、品牌创新、产品创优等指导、协调工作;促进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,提高企业开工率、投产率、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;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;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用工招聘、技能培训、劳动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。

第六章 附 

第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创业园内企业均适用本管理细则。

第二十条  本管理细则由炎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。